优秀案例选登事故发生后雇佣关系与承揽
本文原标题:《优秀案例选登——事故发生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赔偿责任认定》
今天向大家推送我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入选案例,赵翠竹法官撰写的“事故发生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赔偿责任认定”——毕某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被告王子某之父。年12月,原告毕某在王某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民宅处从事房屋(三层民宅)建筑工作,在房屋封顶过程中,毕某不慎从三楼处跌落摔伤,事发时毕某未佩戴任何防护措施作业。后王某、王子某将毕某送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毕某左足踝部筋膜室高压;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腰1椎体爆裂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距周关节脱位。住院治疗23天,共支出医疗费.07元。毕某出院后曾多次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均拒绝赔偿,为维护毕某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毕某医疗费.07元、误工费元、护理费.7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后期治疗费元、交通费元、伤残赔偿金.6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37元。
三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王某个人出资所建,其两个儿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子某)在结婚后就分家独立生活,三被告住址不同,户口独立,本案与王某某、王子某无关。王某在建盖房屋时除了材料外都承包给了毕某。毕某承包工程进行高空作业,在出事时未扎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毕某作为包工头,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所受损伤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1.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毕某在王某的房屋建筑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案毕某系以提供劳动力为其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的操作规程及劳动过程主要听从王某的安排与指挥,受王某的管理与支配,毕某与其他工人日工资并无差额,是由王某分期分段支付给毕某,再由毕某向下分发,而非一次性结算,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王某虽主张系承包关系,但无书面承包合同,毕某亦不予认可,综上,认定毕某与王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毕某受雇于王某,在为王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毕某施工操作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到的损害,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对毕某、王某的责任承担比例酌定为3:7。王某某、王子某并非涉案房屋所有者,也未曾参与对毕某的管理支配,故对毕某要求王某某、王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赔偿毕某医疗费.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后续治疗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8元、护理费.79元、残疾赔偿金.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成按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揽关系中,除非定作人有过错,否则定作人不承担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即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大的区别是合同标的不同,承揽关系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劳动的标的,本案中,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是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毕某等工人为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民宅处从事房屋(三层民宅)建筑工作,在房屋封顶过程中,原告不慎从三楼处跌落摔伤,合同标的是劳务,而不是劳动成果。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结果负责。承揽中承揽人与雇佣中雇员的利益分配方式也有着实质的区别,表现在:雇员是以纯粹劳务去获得雇主报酬,承揽人则是以其对于技术、设备的掌控及对他人劳务的管理来获得交易收益。这种利益和风险分配方式背后的制度意义在于:在雇佣活动中,相对于损害赔偿损失而言,有雇主事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社会成本是更为低廉的,因为只有在雇员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会免除雇主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而通常情况下,雇员是不太可能以自残方式来骗取赔偿金的,所以,雇主必然会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损害发生。损害发生后,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其缺乏安全防范措施的惩罚。此外,承揽人的作业通常是自我控制甚至独立于定作人进行,如再由定作人来承担其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风险,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赵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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