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责广州这位后生仔因好意搭乘朋友被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张豪通讯员关慧怡、陈颖宜生活中,亲友同事间“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今天(10日)通报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法院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搭便车”出事故好友对簿公堂年8月12日,赖某驾驶黄某的轿车搭乘好友黄某、黎某和王某行驶至省道增城区小楼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导致黄某、黎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赖某负全责,各方对此均无异议。随后黎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并进行了骨折夹板外固定术。事故发生两天后,由于身体不适加剧,黎某自行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10天后出院,医生建议其全休三个月,1年后需回院拆除内固定。年1月19日,黎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赖某、车辆所有权人黄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其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计.63元。认定“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庭审中,赖某(被告)显得有些无奈,表示自己也是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好友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黎某(原告)等人,没想到因此闹上法庭。赖某称,在汽车行使的过程中,黎某在后排睡觉,并未系好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故赖某认为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原告对其乘车时未系安全带以及赖某无偿搭载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车辆所有权人黄某对赖某无偿帮忙开车的事实并无异议,并称双方在交警处已达成协议,超过乘客险一万元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赖某承担。保险公司则称乘客险一万元已经赔付到位,原告的其他损失诉保险公司属于主体诉求错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故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驾驶人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自负30%的责任。本案中,赖某无偿为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原告、黄某等人,虽是出于好意的善意行为,但也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那是否就意味着乘车人不用担责?善意搭乘的驾驶人是否就该自认倒霉?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因此,原告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自负次要责任。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黎某各项损失共.63元。增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黎某.94元(.63元*70%),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元,赖某应赔偿黎某.9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法官:民法典使好意同乘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介绍,民法典实施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常有较大争议。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在年8月12日,被侵权人于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好意同乘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届时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好意同乘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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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