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消费者如厕时滑倒致十级伤残,公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摔伤,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年5月,市民李女士在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卫生间摔伤,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合计.06元。

年5月13日晚,李女士与朋友一起至我市某火锅店就餐,其间在蚌埠某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卫生间内滑倒摔伤。医院门诊救治,伤情诊断为左踝骨折,于当日打上石膏。事隔几日,李女士实在疼痛难忍,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是左侧外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左后踝骨折,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门诊医药费元、住院医疗费.5元。后双方就相关损失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女士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因不慎滑倒摔伤致左侧外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左后踝骨折,现遗有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左踝部钢板内固定在位,建议其左踝部内固定取出后期医疗费约为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卫生间摔倒受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被告卫生间内滑倒摔伤,未注意谨慎防范义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综上,判令被告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损失合计.06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原标题:《消费者如厕时滑倒致十级伤残,公共场所未尽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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