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星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或在告知、说明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A
被告:某医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16日,A因“车祸致右肩头部受伤2小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顶部头皮裂伤,当日于右顶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喙锁韧带修补术、肩锁关节修补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止血、补液等治疗。4月17日X片检查示:原右肩锁关节脱位已复位,且用钢板螺钉内固定,右肩关节在位,余无异常。A于5月1日出院。
年5月30日,A医院进行复查,被诊断出右肩锁关节骨螺钉出现断裂。同年7月14医院复查X片:右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复查所见,关节在位,较长一根内固定螺钉远1/3处断裂。同年7月28日,A医院检查,该院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右肩锁关节脱位术后,对位可(右锁骨下方见一金属螺钉游离)。10月15日,A又医院检查,该院DR检查报告显示:右锁骨骨折内固定后改变,有一内固定螺钉断裂。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年10月17日,A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讼中,A认可导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其与侵权方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侵权方已经对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予以了理赔。
诉讼中,被告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年6月26日,无锡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
(1)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后肩锁关节复位稳定,肩关节功能恢复良好。
(2)断裂螺钉系肩关节应力集中所致,与肩关节过早活动有关。院方对螺钉断裂发生的可能性预见不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却在术后第九天即“嘱加强右上肢功能训练”存在医疗过失。
(3)院方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取断钉困难,并增加了取钉术的创伤程度。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不服该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年1月9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患者右侧肩锁关节Ⅲ脱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选择的手术方式可行。肩锁关节为微动关节,运动所致应力是断钉原因。医方存在术后交代不清,未采取适当制动预防,过早进行功能锻炼之过失。目前断钉在骨内,二次手术取钉有一定困难,给病人增加了一定伤害。鉴定结论与无锡市医学会的一致。
原告诉称:年4月16日其因遭遇交通事故医院住院治疗,即日被告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15天后出院。出院后因一直感觉手术部位疼痛,两次去被告处复查,被诊断为螺钉断裂,医生表示今后取出钢板疼痛就会消失。此后,A仍感到疼痛,再医院复查,被诊断为“体内右锁骨下方见一金属螺钉游离”。因被告手术失败,导致A要接受第二次手术,且断裂的螺钉取出困难,势必会给A造成新的伤害并留下后遗症。A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元、伤残费元、营养费与误工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并返还第一次医疗费元。
被告辩称:其的治疗过程是合理的,并不存在过错。A体内的螺钉断裂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非被告治疗的结果,A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A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无相应证据证明,请求驳回A的诉讼请求。
审判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为A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即其是否已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也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在进行医疗活动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
本案中,在治疗方面,A因车祸右肩部受伤人住被告处,被告给予右顶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喙锁韧带修补术、肩锁关节修补术,并在术后给予抗感染、止血、补液等治疗。根据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可以明确被告手术指征明确,手术依据充分,故被告在治疗上并不存在过错。
在告知、说明义务方面,被告对螺钉断裂发生的可能性预见不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术后第九天即“嘱加强右上肢功能训练”。虽然适当的功能训练能够加快伤情的愈合,但医疗人员对患者康复过程中有北京哪治白癜风最好最好的白癜风医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