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医法荟丨因诊疗中被烫伤,患者要求医方
案情简介年5月30日,患者因“被别人抱摔致头部着地受伤”,伤后感头颈部疼痛、肿胀、颈椎活动受限。急来该院就诊,门诊行相关检查后,收入外三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头皮挫擦伤2.寰枢关节半脱位。年6月2日因患者寰枢关节半脱位请康复科会诊建议予以:中药塌渍、中药涂擦、超声波等治疗。6月2日患者颈肩部在康复科治疗时烫伤,后出现局部水泡、部分破皮等情况,患者及家属对该事件表达强烈不满,经初步协商后由康复为患者换药,直至患者烫伤部位痊愈。年6月10日,患者办理出院,继续在康复科进行头颈部的理疗和颈肩部烫伤换药。6月27日患者在康复科最后一次换药,烫伤部位已痊愈。
患者质疑
患者于年5月30日因摔伤至该院住院,因脖子疼痛,医院于6月1日对该患者进行理疗,理疗后导致后颈与肩部出现许多水泡;医院于第二天更换为红外线灯烘烤治疗,治疗后出现大面积水泡,并伴有部分水泡破裂,伤口溃烂。患者诉求医院赔偿1、误工费元/天X30天=元;2、护理费元/天X30天=元;3、交通费元;4、身体伤害费0元;5、营养费元;6、精神损害费元,费用共计元。
院方意见该院认为:患者在康复科理疗时被烫伤,该院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赔偿金额方面,该院愿意承担患者烫伤后的换药费,烫伤后换药期间的误工费,烫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换药期间的交通费,和烫伤后住院期间的营养费。
笔者分析笔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依据专家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笔者经组织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笔者建议,医方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把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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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简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医疗、合同、交通、工伤、婚姻等民商事纠纷调解和诉讼,尤其在医疗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成功调解处理上百起疑难医疗纠纷案件,获得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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