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后呕吐窒息死亡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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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给母亲买了一份老年人意外险结果母亲因饮食异物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意外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一案件↓↓↓老人饭后呕吐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在年给自己的母亲李某某购买了一份老年人意外险,保单上载明了保险范围为:意外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住院护理津贴、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救护车车费保险金。当年年底,李某医院急诊室治疗后转入住院,在住院期间,因饮食异物吸入性窒息,导致李某某死亡。之后张某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是因为自身基础疾病住院治疗,不是因为意外摔伤入院治疗。李某某在住院期间午餐进食后呕吐,窒息死亡属于自身疾病加上护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的本次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所以拒绝赔偿。因此,张某诉至平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费、医疗费、意外伤害医疗费、护理补贴、救护车费、诉讼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该保险公司提交的《产险骨折护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李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进食后呕吐,饮食异物吸入性窒息造成李某某死亡,显然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也是难以预料的,符合该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规定。该条款第七条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是李某某饮食异物吸入性窒息造成死亡的情形并未在责任免除的情形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保险公司愿意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7万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作为解决保险争议的关键文件,在理赔流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保险公司往往会仔细分析合同条文,寻找可能的拒赔依据。鉴于此,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务必主动且细致地审查保险单及合同细则,尤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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