桡骨医源性骨折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年9月20日,原告因车祸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左环指医院行“左环指清创缝合+甲床修补+骨折钢钉内固定+石膏固定术”。
同年9月28日,经DR复查,结果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支架固定下,左侧远端尺桡关节对应关系欠佳,左腕舟状外缘骨皮质稍欠光整。同年10月5日,原告出院。
出院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门诊,被告予拆线、拆外固定、换药等治疗,期间,原告创口钉道反复有渗液,被告考虑创口感染,予抗感染等治疗。随后出现自发性桡骨干骨折。
同年12月9日至31日,原告因“左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左桡骨骨不连伴感染,左尺骨小头陈旧性脱位”在外院住院治疗,于12月10日行“左前臂清创+VSD管引流术”,12月16日行“左桡骨骨不连清创植骨内固定+左尺骨小头切除+VSD覆盖术”。
争议焦点
骨折支架术手术是否符合操作规范,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分析
1、根据病史、体征及X线片检查结果,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明确,有手术指征,选择外固定支架固定的手术方式可行,但术中二次钻孔紧邻的手术操作存在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的桡骨干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属与医源性骨折。
2、虽然术后钉道感染属于术后常见并发症,但与该骨折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因为感染会导致骨质输送等改变,可以促进导致医源性骨折的发生。
3、根据X线片等影像资料,原告入院时存在下尺桡骨关节脱位,被告未能明确诊断,手术治疗时也未能纠正,属医疗过错。
法律责任分析
1、医院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院主要存在手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过失,此会导致医源性骨折,即造成了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
同时下尺桡骨关节脱位,被告未能明确诊断,手术治疗时也未能纠正,患者及家属自然不会知晓疾病进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该告知过失等于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医疗过失责任参与度
就目前医疗技术而言,结合患者术前客观情况,桡骨骨折术后一般完全或者大部分功能恢复的可能性极高,不会遗留明显的后遗症。
本诊疗行为中医事人员的诊疗过失、存在漏诊、手术操作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过失,最终导致了医源性骨折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若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腕关节功能恢复可能性极大,所以综合评估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八级伤残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患者构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为十级。
判决结果
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33元、交通费.5元、鉴定费元、误工费.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合计.18元的80%计.34元,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34元。
章李律师,前医师,现律师,六年的临床从医经验(主治医师),现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本律师宗旨是:理性维权,为患解忧,为医消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