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一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引产,要求赔偿精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周某某负全责,在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袁某因被迫放弃妊娠而带来的精神损失。
年4月20日13时许,周某驾驶轿车撞倒同方向行驶由袁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随后,受伤的袁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肩锁关节脱位、脑震荡并头皮血肿、早孕。治疗中,医生告知原告因在骨折检查治疗过程中会因疼痛、用药、手术等因素,致流产或胎儿发育畸形,袁某及家属被迫放弃妊娠,在住院期间袁某做了引产手术,66天后出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驾驶其所有的客车行使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行驶,致原告袁某受伤,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系孕妇,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并因治疗可能造成流产或胎儿发育畸形,因此导致原告放弃妊娠,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重大伤痛。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残疾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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